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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2个月前 (10-2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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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各省市发改委、财政部门等官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

今年以来,多个省市公布新版标准:

云南:12月18日起,评标3小时内,按400元/人/次支付!

11月7日,云南省发改委发布《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顶。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非评标专家原因项目未能正常评标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注:云南文件原文附于文章末尾。

四川:10月7日起,超2小时,评标专家费用一律为600元!

9月,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自2023年10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不足30分钟的,增加5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5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600元。

非评审专家本人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的,按照每人每次200元标准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00元;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劳务报酬、误工补偿和差旅补助。

江苏

8月,江苏省发改委、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23〕40号)。

评标专家费用不低于500元/人;资深专家可以上浮50%-100%!

第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上浮50%-100%。

4类人员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展开全文

第十八条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评标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10种情形,取消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第二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不再聘用:

(一)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四)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聘期内被开除公职,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细则》(苏政务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查看全文:官宣:评标专家费用不低于500元/人!资深专家最高可上浮100%!私自建群的,清退出库

吉林省

8月16日,吉林省住建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办法》,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400元的基数支付。

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并且在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0.5小时以上的,按1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招标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200元。

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在8小时以内,或者20:00时以内。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小时,或者20:00时的,增加部分按2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

评标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4小时以内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评审费支付标准,可在上述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查看全文:住建厅:10月1日起,评标专家费用400元/人!跨天的每天1200元!

浙江杭州

8月,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发布《关于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杭州评标劳务报酬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因个人原因迟到的专家按照该专家签到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评审费用为200元/小时,评标时间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评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2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50元/小时;

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且总评标时间12小时以内的,超过8小时部分的评审费为100元/小时。

评审时间超过12小时的,12小时以上部分的评审费为50元/小时。

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其中因专家未及时维护基础信息而造成回避的,不予发放。

评审费按照评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的数0.5小时以内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查看全文:评标专家费用怎么算?杭州:即日起,试行《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

浙江

#0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查看政策全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02

查看政策全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1〕240号)

甘肃

甘肃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查看政策全文:《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甘财采[2022]15号

重庆

2022年5月,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

二、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一)每次评标时间(T)在4小时及以内的,即T≤4小时,按600元/次的基数标准计算。

(二)T4小时,在基数标准上,其超出4小时部分按100元/小时标准计算。不足0.5小时(含)的按50元计算,超过0.5小时但不足1小时的按100元计算。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次。

(四)劳务报酬计费起始时间为该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收到专家库APP通知的最早到达时间;计费结束时间为完成该招标项目评标报告截止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评标期间,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承担评标专家的食宿费用。

(五)一组专家同时承担同一招标人多个项目(标段)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连续计算,且每增加一个项目(标段),每个专家增加200元。

(六)重庆市中心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含两江新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中心城区以外评标的。以及中心城区外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交通费按不低于150元/次支付。

(七)评标专家因回避、已经参与评标但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确需提前离开评标现场,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同意离开的,按200元/人支付补助。按比例抽取备选专家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按400元/人支付补助。跨区县评标的。同时支付交通费。

(八)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费用为含税标准(详见附件)。

查看政策全文:《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指导意见》渝公管〔2022〕15号

天津

2022年3月24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第四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食宿标准本着节约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政策全文:《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津财规〔2022〕2号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查看政策全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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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查看政策全文: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看政策全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

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查看政策全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3年9月1日,宁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宁财采发〔2019〕676号进行了修订(正式文件暂未出台 )。提出:

(一)评审时间未超过3小时的,按300元/人支付;3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其中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满0.5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加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缺席,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五)如遇特殊情况,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审工作需要延长评审时间的,按照第(一)款标准执行,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当天24点前仍未完成评审工作且需要延续至第二天继续进行的,按照第二天0点起算,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未满1小时增加50元/人;

(六)对于按时到达评审地点的专家,因回避、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支付误工费100元/人;

原文链接:

http://www.ccgp-ningxia.gov.cn/public/NXGPPNEW/dynamic/contents/XWDT/content.jsp?id=54498cid=305sid=1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河北

2023年7月,河北省财政厅发布《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财采〔2023〕13号),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明确:

原文链接:

http://czt.hebei.gov.cn/root17/zfxx/202308/t20230802_1851185.html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黑龙江

2022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黑财规审〔2022〕21号)

(一)评审时间3小时以内的,每小时报酬为200元/人,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50元/人,每天最高报酬为1200元/人。

(二)评审委员会组长增加报酬100元。

原文链接:

https://czt.hlj.gov.cn/czt/c110789/202210/c00_31432471.shtml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

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

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青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云南原文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标专家队伍,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出库。

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依照本办法组建、从中抽取专家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承担评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平等、择优,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出库等管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入库初审、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初审;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入库复核、评标专家评标专业信息变更复核,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评标专家现场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同级行政监督部门。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导出评标专家信息。

第五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国家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入库

第六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同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对应职业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职责;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一般不超过70周岁,所在专业专家人数少、专家专业能力特别优秀的除外。

入库专家需对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工作、依法履行评标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专家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

个人申请的,应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申报,真实填报个人有关信息,提交审核。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出具推荐信,由被推荐人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申报,真实填报个人有关信息,提交审核。

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等。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电子聘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需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CA办理)自行免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用于个人信息维护及招标投标评审过程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抽取申请,审核通过后在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九条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抽取。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十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发现已抽取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四)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迟到60分钟以上的;

(五)经查实,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六)其他经批准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已抽取评标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严禁委托他人代替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请假。

评标专家超过15天以上无法参加评标的,应提前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登记“长期请假”信息,每个聘期内长期请假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依规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取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存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当面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及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专家入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改;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费用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六)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主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配合招标人处理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

(八)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年满7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聘期结束后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五)满足第十八条规定的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聘为评标专家:

(一)受刑事处罚、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核实,提供不真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成为评标专家的;

(三)经查实,参与围标串标活动的;

(四)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

(五)存在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在聘期到期前30天内,评标专家应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参加复审。对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不按要求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实行积分制动态考核管理。

动态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出勤、请销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管理等行为,专家入库成为正式评标专家时获得初始积分100分,考核周期为2年。

(一)作为补抽评标专家或应急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且在一个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的,加10分/次。

(二)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的,加10分/次。

(三)抽取时同意参加评标,在评标开始前60分钟及以上请假的,扣5分/次;在评标开始前60分钟内请假的,扣10分/次。

(四)评标迟到15分钟以内的,扣10分/次;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20分/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25分/次。

(五)无故缺席且未请假的,扣30分/次。

(六)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0分/次。

(七)未携带个人有效数字证书进入评标室影响正常评标的,扣10分/次。

(八)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扣40分。

(九)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改的,扣10分。

(十)在一个聘期内,参加评标活动次数低于抽中次数五分之一及以上的,扣20分。

(十一)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擅自带离评标现场的,扣40分/次。

一个聘期内评标专家积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暂停6个月评标。暂停评标时长在同一聘期内的,恢复评标后积分恢复至80分,从恢复之日起重新考核,积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取消聘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标专家。暂停评标时长超出一个聘期的,可以在恢复后一个月内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即续聘,积分恢复至100分。

第十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亮灯方式向评标专家进行积分预警,积分80分及以上亮绿灯,60—79分亮黄灯,60分以下亮红灯。

评标专家对本人积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标专家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五章 评标费用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从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云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费用。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

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原则上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在线支付通道进行支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费用支付至评标专家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评标费用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至评标结束时的实际时间。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评标时间3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过3小时的,按100元/小时/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顶。

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非评标专家原因项目未能正常评标的,按100元/人/次标准给予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2017年7月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云公管发〔2017〕72号)、2017年3月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印发的《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作规程(试行)》《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评标费支付办法(试行)》(云公管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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